清远粤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粤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项目电力安装工程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229-2号:“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承包的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电力安装工程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
现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限你单位在2024年10月16日前,支付该项目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支付凭证提交至清城区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将你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8日